案情簡介:尾房銷售現象在房地產開發行業中普遍存在的。所謂尾房是指進入項目的清盤銷售階段所銷售的房產。日前,地稅機關在對一家房地產企業進行風險應對過程時,發現企業于2010年已進行了土地增值稅項目清算,已補繳了稅款,但在2011年企業將尾房進行了銷售,稅率按照預計稅率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我們稅務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實際增值額,補繳土地增值稅35萬元。
稅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尾房銷售執行的文件依據,主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納稅人已清算項目繼續銷售的,應在銷售的當月進行清算,不再先預征后重新啟動土地增值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