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繳納應合規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對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開發的某國際商城一期項目于2014年3月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在清算后銷售一期商鋪73套,建筑面積2208.80平方米,銷售收入10418850.00元,企業按照土地增值稅預征率4%計算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416754.00元。稅務機關認為企業對于項目清算后的尾盤銷售,按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方法錯誤,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按可扣除成本重新計算增值率,再按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繳稅。經過重新計算,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補征了該企業少繳的土地增值稅,并加收了相應的滯納金。
稅法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實際工作中,房地產企業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十分重視,但是對于清算后的尾盤銷售關注度卻不夠,加之企業辦稅人員對尾盤銷售土地增值稅政策掌握不到位或者怕麻煩圖省事等原因,經常導致尾盤銷售后少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需按規定計算尾盤銷售的土地增值稅,避免由此帶來的涉稅風險。稅務機關也應加強對清算后尾盤銷售的政策宣傳和監控管理,降低稅企雙方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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