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戶贈送辦公用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公司在業務宣傳活動中,向潛在客戶贈送帶有公司商標的價值100元的辦公用品,請問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宣傳品具有價值,所以應當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