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給其他企業擔保產生的損失可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因給其他企業擔保產生的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因此,為其他企業提供的擔保除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以外,產生的相關損失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