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利息支出融資方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向信托公司融資,信托公司只提供其賺取的投顧費、手續費,對于信托公司向社保投資者支付的終由融資方承擔的利息,不屬于信托公司的收入,信托公司不給予開具發票,只提供蓋財務章的利息清單。此利息支出融資方能否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納稅人發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憑證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反之,則不可扣除。
這里所指的合法憑證,是應稅行為的有效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