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是否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問題】
公司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請問這部分租金是否還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由哪方開具租金發票?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四、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因此,公司收取的租金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公司向承租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