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支付給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息,稅前扣除是否可以
問:我公司對于采取融資租賃售后租回的固定資產,將支付給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息計入了固定資產原值,分期計提折舊扣除,是否可以?
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支付給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息應該作為財務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能予以資本化作為折舊扣除。
2.公司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支付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ㄒ唬┢髽I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自然人應該為公司申請代開發票,公司代扣代繳個稅或者自然人自行申報繳納個稅。
3.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險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單位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特殊工種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一般來說,特殊工種是指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的統稱,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種。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并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如:焊工、電工、鍋爐工、駕駛員、起重工等。
能再并入工資總額來計算福利費的扣除限額。
4.關于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問:關于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5.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規定
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規定?
答:《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5〕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6.高原補貼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單位員工到高原地區出差,單位根據企業的管理制度發放的高原補貼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若單位發放給到高原地區出差的員工的高原補貼不屬于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性質,可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法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計算,可否扣除相當股息的部分
問:企業法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可以扣除相當于股息的部分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三、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法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不能扣除相當于股息的部分。
8.金融租賃公司計提的壞賬準備能否稅前扣除
問:金融租賃公司計提的壞賬準備能否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應收融資租賃款計提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除此之外,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9.交通、通信補貼可否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支付給員工的交通補貼、通信補貼是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規定: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10.公司捐贈給鎮政府修公路的費用,能否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捐贈給鎮政府修公路的費用,能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因此,貴公司捐贈給鎮政府的修路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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