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互派人員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
【問題】
母公司A派員工到子公司B,該員工與A企業是雇傭關系,與B企業是任職關系,其養老保險關系在A企業,工作關系在B企業,由B企業支付工資。B企業是否可以將支付給該員工的工資在稅前扣除?
【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該派遣員工在B企業任職,B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任職關系,所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于所得稅前扣除。若屬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行為,則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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