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補償費是否繳納營業稅,如何開具發票
問:青苗補償費是否繳納營業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農戶取得的青苗補償費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于應稅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需要開具發票,也無法申請開具地方稅務發票。
一般可以憑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的價格以及雙方確認的收款收據作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農戶的青苗補償費,公司可以結合補償協議、相關政府部門文件等證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據確認入賬,主管稅務部門將確認其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當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會代為發放青苗補償金的話,也可以向代發單位索要由財政部門監制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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