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補償費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
農業生產者因土地被占用取得的青苗補償費主要反映為電信、電力等單位建設塔基、塔臺等設施時因占用農戶承包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該業務土地所有權并未變更,其實質是一種租賃行為。
農業生產者將未變更權屬的土地在約定的時間內讓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或青苗補償費收入,暫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由地稅機關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征收增值稅并代開增值稅發票。同時,農業生產者中的其他個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