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計提遞延所得稅,按什么標準計提
問: 彌補虧損計提遞延所得稅,是所得稅調整后的還是按會計利潤計提?什么情況下計提?
答: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所以是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計提虧損。
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即在能夠利用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的期間內,企業是否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該部分暫時性差異。因此,如企業最近期間發生虧損,僅在有足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供利用的情況下或取得其他確鑿的證據表明其于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才能夠確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計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部分可抵扣虧損或稅款抵減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①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②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③可抵扣虧損是否產生于一些在未來期間不可能重復發生的特殊原因;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證據表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確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到期前,企業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估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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