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未來盈利不能彌補現在的虧損,可否不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問題】
企業預計未來盈利不能彌補現在的虧損,是否可以不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2006)》(財會[2006]3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預計未來盈利不能彌補現在的虧損,不應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只有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即盈利)時,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