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給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應視同于銀行企業,應以信托公司內部單據作為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信托公司應提供合法發票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依據上述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托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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