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開設假期輔導班如何納稅
近日,稅務機關接到舉報,今年暑假期間,某實驗小學知名音樂老師張某7月份在任課班級中招收了10名鋼琴學員和10名古箏學員,規定鋼琴學員每人收費2000元,古箏學員每人收費1500元,合計35000元,并預收每名學員800元,計16000元,余下費用19000元在8月份授課時收取。張某認為,依據稅法規定,經營收入沒有達到稅法規定的按月征收標準,不應申報繳稅。稅務機關認為,張某經營收入超過了起征點、免征額,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并應依法加收滯納金。
營業稅方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個人舉辦培訓活動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達到起征點后,應以實際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業”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張某預收費用時并不發生納稅義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在收取余下費用(19000元)的時間,因此應合并繳納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方面:《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8號)規定:個人無須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按照20%的稅率計算;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按照20%的稅率計算。對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采用加成征收辦法,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鑒于以上解釋,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按規定征收了張某營業稅及附加1176元(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6400元,并依法加收了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