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發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基數是按實際發生額的64%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2016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第(八)項“明確委托開發過程中委托方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規定,委托開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通知》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除關聯方外委托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公告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公告特別強調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委托研發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