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多少元以上資產,要列入固定資產核算?
近期,有會員咨詢:“企業多少元以上資產,要列入固定資產核算?”我們先來看看會計政策中的規定:
一、會計政策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3.《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25條)
固定資產,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二、問題分析
從上述會計政策來看,《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小企業會計準則》均沒有對固定資產設置金額的限制,《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設置了金額。那在實操中,我們該如何考慮呢?
實操中,企業可以自行設置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設置時,建議結合企業重要性水平和內部控制情況去制定,同時結合稅務政策來考慮,《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將固定資產金額設置大于5000元時,會存在稅會差異。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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