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在境外打車沒有發票,可否依據網約車記錄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一條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以境外提供服務的企業或個人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能以網上約車記錄截屏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