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的土地使用稅繳納截止日期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
“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另參考《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 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 第 6 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土地面積中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并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按‘房屋交付時間和購房者房屋產權登記時間孰先’的原則確定”。
公告中房屋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發送的接房通知書中注明的交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