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軟件開發服務是否可以按技術開發服務免征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六)項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財稅〔2016〕36號附件1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1)研發服務,也稱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軟件開發服務屬于信息技術服務,不屬于研發服務,因此,企業提供軟件開發服務不可以享受技術開發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