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十八 條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一)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二)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下列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二)租賃應收款。
(三)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定義的合同資產。
(四)企業發行的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外的貸款承諾和適用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三)規定的財務擔保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應計提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