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企業向其收購廢品還可以“反向開票”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第十四條規定,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出售者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應當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向出售者提供“反向開票”和已繳稅款等信息。
稅務機關發現出售者存在未按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追繳措施,并要求資源回收企業停止向其“反向開票”。
根據上述規定,資源回收企業向其收購廢品不可以“反向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