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殘保金時如何計算殘疾人就業人數
答:《黑龍江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黑財綜〔2016〕48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和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對工作不滿1年的,應先將實際工作月份數折算成年,再乘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成立不到一年或當年注銷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個月的,免征保障金。
根據上述規定,計算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時,對工作不滿1年的,應先將實際工作月份數折算成年,再乘以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