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應稅污染物按季出監測報告,如何享受環境保護稅優惠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用委托監測方式,在規定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數據。納稅人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的,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數據;當月無監測數據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有關污染物監測濃度值低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污染物檢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視同該污染物排放量為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計量主管部門發現委托監測數據失真或者弄虛作假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同一納稅期內的監督性監測數據或者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根據上述規定,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按季出監測報告,只有監測報告出具當月可享受減免環境保護稅優惠,其他月份不能享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