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稅,如何理解呢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綜上,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稅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是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不包含對不動產;
3.通常是非經營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