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費,是否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職工福利費的扣除范圍。
因此,企業為本企業在職員工支付的供暖費,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