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按7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5年,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核算確認的折舊金額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根據上述規定,可按會計處理確認的折舊金額在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不需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