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購軟件計入無形資產,按2年攤銷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四條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企業購入軟件加速攤銷應留存的資料:
1.外購軟件擬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情況的說明;
2.購入軟件的發票、記賬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軟件按2年攤銷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企業需要留存外購軟件擬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情況的說明,購入軟件的發票、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