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為使租賃資產達到用途所發生的運輸、安裝費用,如何核算
答:依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 3 號》的規定:“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使用權資產成本包括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其中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承租人為使租賃資產達到企業計劃用途前所發生的運輸、安裝費用相關會計處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承租人為使租賃資產達到企業計劃用途所發生的運輸、安裝費用,與達成租賃無關,不屬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不應計入使用權資產成本。上述費用支出如果形成了其他準則所規定的資產,企業應按照相關準則進行處理;如果未形成其他準則所規定的資產,企業應進一步判斷其是否符合資產的一般定義,以 確定是否將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