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賃合同變更導致租賃期縮短至1年以內,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2021年03月02日《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租賃準則實施問答》(財政部會計司)中:“問:某租賃合同變更導致租賃期縮短至1年以內,承租人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否允許改按短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并追溯調整?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并參照相關應用指南,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
因此,租賃變更導致租賃期縮短至1年以內的,承租人應當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記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企業不得改按短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或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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