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時一起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能否扣除
為員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時一起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能否在個稅前扣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四款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由于大病醫療保險不在列舉的專項扣除范圍內,因此,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