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將自產貨物出口到保稅區能否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生產企業將自產貨物出口到保稅區能否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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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生產企業將自產貨物出口到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適用免抵退稅政策,運入到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的,需要離境后才能辦理免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