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開發的辦公樓無償贈送給關聯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辦公樓中的一部分無償贈送給關聯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辦公樓中的一部分無償贈送給關聯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辦公樓權屬變更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