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為提供貨物運輸的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可以為提供貨物運輸的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第一條規定,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三)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因此,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可以給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為提供貨物運輸的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