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購買未滿2年的舊房,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按兩年計算嗎
企業轉讓購買的舊房,持有時間超過一年半,未滿2年,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按兩年計算,每年加計5%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按兩年計算,每年加計5%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