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從母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采購產品銷售,印花稅如何繳納
子公司從母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采購產品對外銷售,會計上按差額確認收入,印花稅是否也可以按差額計繳?
國稅函[2009]9號《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明確,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所以,以代理人身份關聯企業簽訂購銷合同的,應當按合同金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