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方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嗎
集團下屬兩個子公司合同,合并方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被合并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被合并方的房地產轉移到合并方,被合并方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第二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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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被合并方的房地產轉移到合并方,被合并方不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