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附件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 4 目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