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向業主交房時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是否繳納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向業主交房時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該代收費用不計入房價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向業主交房時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該代收費用不計入房價中,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