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房地產企業轉讓建造的地下車位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天津的房地產企業轉讓建造的地下車位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參考2020年3月11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政策口徑》
二、扣除類相關問題
14.關于房地產企業地下停車場所的成本核算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地下基礎設施,修建地下停車場所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的規定,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地下停車場所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管理的,應為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成本對象單獨核算,按照稅法規定的年限提取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車場所收入,無論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則,分期計算收入。
(2)地下停車場所屬于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并且作為公共配套設施已計入計稅成本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車場所收入,無論采取一次性收取,或租金方式收取,均應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應收取款項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