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追補確認期限的具體如何確認
對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追補扣除問題中,追補確認期限的具體如何確認?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br/>
上述規定中“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中的“5年”,應從發現年度的上一年度開始起算。例如,如果2022年發現以前年度的應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補扣除2017年度的應扣未扣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