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銷售已轉為自用的開發產品,折舊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銷售已轉為自用的開發產品,但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的,折舊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提醒:雖然此情形不作為折舊稅前扣除,實際上可作為開發產品的成本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