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購蝦冷凍后直接對外銷售,能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外購蝦冷凍后直接對外銷售,能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第三條“漁業類”第(一)項“水生動物初加工”規定,將水產動物(魚、蝦、蟹、鱉、貝、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兩棲類、海獸類動物等)整體或去頭、去鱗(皮、殼)、去內臟、去骨(刺)、擂潰或切塊、切片,經冰鮮、冷凍、冷藏等保鮮防腐處理、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水產動物初制品。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外購蝦經冷凍后對外銷售,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