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計提但未發放的工資是否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問題】
企業對2021年度計提但年末未發放的工資是否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2021年度計提但年末對未發放的工資,如果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則不存在稅會差異,不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向員工實際支付,形成了稅會差異,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