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方是代開稅務機關名稱嗎
【問題】
個人出租房屋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發票上銷售方為什么填寫的是代開稅務機關的名稱?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二條第(四)項,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增值稅發票:
1.“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免稅、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差額征稅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2.“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地稅局名稱;
3.“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地稅局代碼;
4.“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5.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發票上銷售方應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