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持有就業創業證的應屆畢業生,可否享受22號文件的優惠
【問題】
企業招用持有《就業創業證》的應屆畢業生,是否可以享受財稅【2019】22號文規定的優惠?
【答案】
財稅【2019】22號“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所以,企業招聘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持有《就業創業證》的應屆畢業生,才可以適用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的定額減免稅款的優惠。如果招聘持有《就業創業證》的應屆畢業生,沒有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或登記失業時間不足半年的,不適用文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