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京投資企業高管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可以免征個稅
我單位是XX省的一家投資企業,已經在北京進行了一定規模的投資。我們聽說北京有一項政策是關于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請問:確實有這項優惠政策嗎?你能提供相應的稅務文號及具體內容?謝謝!
答:你好!你所咨詢的優惠政策確實存在。根據京財稅[2003]1233號文件規定: 對于符合《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和《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京經協辦[2002]64號)的有關規定,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獲獎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提供的獲獎憑證,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下面附相關的文件:
A.《關于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購房專項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京財稅[2003]1233號)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加快首都現代化進程,更好地服務于全國。現將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于符合《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和《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京經協辦[2002]64號)的有關規定,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獲獎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提供的獲獎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依據《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京經協辦[2002]64號)有關規定,專項獎勵申請人需補開上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由該申請人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提供計稅依據和單位證明后,主管稅務機關給予及時辦理。
B.《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 》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北京籌辦2008年奧運會的新形勢,充分發揮首都優勢,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加快首都現代化進程,更好地服務全國,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鼓勵國內企業和個人來京投資設立企業、鼓勵來京設立研發機構(以下統稱來京投資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體現首都城市功能特點的產業。
(一)鼓勵投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二)鼓勵投資發展現代制造業和都市型工業;
(三)鼓勵投資發展金融保險、旅游會展、商業流通等現代服務業;
(四)鼓勵投資發展現代農業;
(五)鼓勵投資發展城市基礎設施。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京投資企業,適用于本規定。
(一)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各類金融機構在京注冊的總部、地區總部、結算中心和營銷中心;
(二)符合第一條(一)至(五)的來京投資企業,在京投資固定資產達3000萬元以上或自2000年始連續兩年年銷售(營業)收入達3億元以上;
(三)國內大型企業(集團)、重點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京設立的國家級、市級研發中心和經認定的研發機構。
第三條 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對來京投資企業,實行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
第四條 本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投資咨詢和投資審批平臺,公開審批標準,精簡辦事程序,實行“一站式服務”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等服務制度,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
第五條 保護來京投資企業名稱專用權。享有馳名商標的企業經申請可以在本市范圍內各類行業名稱中受到全面保護。來京投資企業在京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公司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點。
第六條 來京投資企業在進行企業或產品認定、資質認定和評審、經營權限審批,參與本市貨物、服務、城市基礎設施及特許經營權等方面的招標投標活動,與本市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第七條 在京設立的研發機構,其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列入本市科技計劃,給予適當的科技經費支持。研發機構需要使用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按重點工程用地優先辦理手續;未列入當年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可以追加和調劑解決;對用地項目應征收的管理費,按現行標準減半收取。
第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可執行《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1〕38號)的相關政策;經認定為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可執行《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的相關政策。
第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本市傳統產業,投資發展現代制造業、環保產業和都市型工業,均可申請技改貼息支持。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可申請本市結構調整資金支持,執行《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京政辦發〔2001〕36號)的相關政策。
第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投資本市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可執行《關于對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實行回報補償意見》(京政發〔2000〕30號)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本市金融機構要努力開發金融產品,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支持建立并規范社會信用服務體系,發揮擔保體系的作用,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 本市物價部門要對來京投資企業發放《北京市收費監督卡》。有關部門向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須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北京市收費許可證》,開具市財政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填寫《北京市收費監督卡》,否則企業有權拒絕繳費,并可向收費部門上級機關或物價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對來京投資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性服務,必須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進口符合有關規定的自用生產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資信良好的來京投資企業享受便捷直達待遇,并在重點口岸設立特快報關窗口。
第十五條 本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對來京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和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給予積極支持。鼓勵來京投資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企業,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本市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外事服務。來京投資企業中持有《暫住證》的人員,因商務往來、經濟技術合作、培訓考察等公務需要出國(境),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審批并辦理有關出國(境)手續。
第十七條 來京投資企業從國內外引進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有關規定的,可辦理人才引進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手續;需要引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非本市生源應屆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大學以上畢業生有關規定的,為其辦理接收手續;需要引進留學人員和外國專家的,在立項申請、經費資助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繼續教育。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統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社會化評審,參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評選工作,參加“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北京市優秀青年知識分子”等評選表彰活動。
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需要建立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的,在建站申請、人員管理、經費資助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一律納入本市安全生產管理,由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可在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特種作業培訓考核單位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一條 來京投資企業仍使用當地牌照的車輛,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長期進京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來京投資企業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其職工可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安排資金,對來京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辦公、經營的,按繳納契稅稅款的50%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子女在京參加高考可與北京籍考生同等對待;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及子女可參加北京市普通高中畢業會考;來京投資企業申請其在京職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學借讀,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就近安排。
第二十七條 來京投資企業有權利并有義務參加本市的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各項社會活動,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和程序,選派代表參加市(區、縣)的有關參政議政活動,可以參加本市各類先進、模范的推薦、評選和表彰。
第二十八條 市經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C.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
根據《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關于“市財政安排資金,對來京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辦公、經營的,按繳納契稅稅款的50%給予支持”的規定和第二十四條關于“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的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一條 凡經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稱市經委)根據《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可以按照《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一次性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條 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單位將《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市經委委托的專門機構(以下稱初審單位)受理和初審;
(二)初審單位初審合格后,報市經委審批,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三)審批合格的來京投資企業,到初審單位辦理財政專項資金的撥付手續;
(四)受理來京投資企業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三條 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申報表》;
(二)市經委為本企業出具的來京投資企業認定證明;
(三)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的發票、房產權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購房契稅完稅證明。
第四條 初審單位接到來京投資企業報送的《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研和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經委審批,市經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五條 經市經委審批同意給予購買經營辦公用房專項資金支持的申請單位,憑批準文件到初審單位領取支持資金。初審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第二章 關于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
第六條 凡經市經委根據《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可以為其申請一次性購房專項獎勵。
第七條 購房專項獎勵標準為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本人購房時間上一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數額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2000年始,在京連續2年擔任《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辦法》第二條所列職務;
(二)個人年薪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第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為其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應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單位將《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申報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初審單位受理和初審;
(二)初審單位初審合格后,報市經委審批,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報單位;
(三)審批合格的,由申報單位到初審單位辦理獎勵領取手續;初審單位為審批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購房專項獎勵銀行借記卡;個人購房專項獎勵銀行借記卡由申請單位財務主管部門統一領取,交付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保存和使用。
(四)受理來京投資企業為其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符合《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市科委京科信發〔2001〕167號)有關規定的,應按照《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申請專項獎勵,不再享受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購房專項獎勵。
第十一條 來京投資企業為其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申報表》;
(二)市經委出具的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證明;
(三)稅務部門出具的購房人上一年度在京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審核用)和復印件;
(四)個人第一次在京購房的發票、房產權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 初審單位在接到申請單位報送的《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申報表》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研和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經委審批,市經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三條 初審單位應建立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帳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復核審查。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要據實提供上報材料,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追回支持、獎勵的資金,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每年8月份,市經委向市財政局提出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支持資金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專項獎勵資金預算方案。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市經委預算。自次年市人代會批準財政預算之日起一個月內,市財政下達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答:你好!你所咨詢的優惠政策確實存在。根據京財稅[2003]1233號文件規定: 對于符合《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和《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京經協辦[2002]64號)的有關規定,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獲獎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提供的獲獎憑證,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下面附相關的文件:
A.《關于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購房專項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京財稅[2003]1233號)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加快首都現代化進程,更好地服務于全國。現將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于符合《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和《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京經協辦[2002]64號)的有關規定,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購房專項獎勵,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獲獎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提供的獲獎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依據《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京經協辦[2002]64號)有關規定,專項獎勵申請人需補開上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由該申請人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提供計稅依據和單位證明后,主管稅務機關給予及時辦理。
B.《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 》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北京籌辦2008年奧運會的新形勢,充分發揮首都優勢,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加快首都現代化進程,更好地服務全國,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鼓勵國內企業和個人來京投資設立企業、鼓勵來京設立研發機構(以下統稱來京投資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體現首都城市功能特點的產業。
(一)鼓勵投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二)鼓勵投資發展現代制造業和都市型工業;
(三)鼓勵投資發展金融保險、旅游會展、商業流通等現代服務業;
(四)鼓勵投資發展現代農業;
(五)鼓勵投資發展城市基礎設施。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京投資企業,適用于本規定。
(一)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各類金融機構在京注冊的總部、地區總部、結算中心和營銷中心;
(二)符合第一條(一)至(五)的來京投資企業,在京投資固定資產達3000萬元以上或自2000年始連續兩年年銷售(營業)收入達3億元以上;
(三)國內大型企業(集團)、重點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京設立的國家級、市級研發中心和經認定的研發機構。
第三條 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對來京投資企業,實行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
第四條 本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投資咨詢和投資審批平臺,公開審批標準,精簡辦事程序,實行“一站式服務”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等服務制度,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
第五條 保護來京投資企業名稱專用權。享有馳名商標的企業經申請可以在本市范圍內各類行業名稱中受到全面保護。來京投資企業在京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公司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點。
第六條 來京投資企業在進行企業或產品認定、資質認定和評審、經營權限審批,參與本市貨物、服務、城市基礎設施及特許經營權等方面的招標投標活動,與本市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第七條 在京設立的研發機構,其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列入本市科技計劃,給予適當的科技經費支持。研發機構需要使用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按重點工程用地優先辦理手續;未列入當年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可以追加和調劑解決;對用地項目應征收的管理費,按現行標準減半收取。
第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可執行《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1〕38號)的相關政策;經認定為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可執行《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的相關政策。
第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本市傳統產業,投資發展現代制造業、環保產業和都市型工業,均可申請技改貼息支持。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可申請本市結構調整資金支持,執行《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京政辦發〔2001〕36號)的相關政策。
第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投資本市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可執行《關于對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實行回報補償意見》(京政發〔2000〕30號)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本市金融機構要努力開發金融產品,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支持建立并規范社會信用服務體系,發揮擔保體系的作用,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 本市物價部門要對來京投資企業發放《北京市收費監督卡》。有關部門向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須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北京市收費許可證》,開具市財政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填寫《北京市收費監督卡》,否則企業有權拒絕繳費,并可向收費部門上級機關或物價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對來京投資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性服務,必須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進口符合有關規定的自用生產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資信良好的來京投資企業享受便捷直達待遇,并在重點口岸設立特快報關窗口。
第十五條 本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對來京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和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給予積極支持。鼓勵來京投資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企業,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本市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外事服務。來京投資企業中持有《暫住證》的人員,因商務往來、經濟技術合作、培訓考察等公務需要出國(境),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審批并辦理有關出國(境)手續。
第十七條 來京投資企業從國內外引進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有關規定的,可辦理人才引進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手續;需要引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非本市生源應屆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大學以上畢業生有關規定的,為其辦理接收手續;需要引進留學人員和外國專家的,在立項申請、經費資助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繼續教育。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統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社會化評審,參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評選工作,參加“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北京市優秀青年知識分子”等評選表彰活動。
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需要建立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的,在建站申請、人員管理、經費資助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一律納入本市安全生產管理,由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可在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特種作業培訓考核單位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一條 來京投資企業仍使用當地牌照的車輛,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長期進京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來京投資企業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其職工可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安排資金,對來京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辦公、經營的,按繳納契稅稅款的50%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子女在京參加高考可與北京籍考生同等對待;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及子女可參加北京市普通高中畢業會考;來京投資企業申請其在京職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學借讀,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就近安排。
第二十七條 來京投資企業有權利并有義務參加本市的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各項社會活動,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和程序,選派代表參加市(區、縣)的有關參政議政活動,可以參加本市各類先進、模范的推薦、評選和表彰。
第二十八條 市經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C.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實施辦法
根據《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關于“市財政安排資金,對來京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辦公、經營的,按繳納契稅稅款的50%給予支持”的規定和第二十四條關于“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首次購買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的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關于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一條 凡經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稱市經委)根據《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可以按照《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一次性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條 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單位將《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市經委委托的專門機構(以下稱初審單位)受理和初審;
(二)初審單位初審合格后,報市經委審批,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三)審批合格的來京投資企業,到初審單位辦理財政專項資金的撥付手續;
(四)受理來京投資企業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三條 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申請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申報表》;
(二)市經委為本企業出具的來京投資企業認定證明;
(三)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的發票、房產權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購房契稅完稅證明。
第四條 初審單位接到來京投資企業報送的《申請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研和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經委審批,市經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五條 經市經委審批同意給予購買經營辦公用房專項資金支持的申請單位,憑批準文件到初審單位領取支持資金。初審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第二章 關于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
第六條 凡經市經委根據《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可以為其申請一次性購房專項獎勵。
第七條 購房專項獎勵標準為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本人購房時間上一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數額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2000年始,在京連續2年擔任《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辦法》第二條所列職務;
(二)個人年薪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第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為其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應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單位將《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申報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初審單位受理和初審;
(二)初審單位初審合格后,報市經委審批,并將審批意見通知申報單位;
(三)審批合格的,由申報單位到初審單位辦理獎勵領取手續;初審單位為審批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購房專項獎勵銀行借記卡;個人購房專項獎勵銀行借記卡由申請單位財務主管部門統一領取,交付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保存和使用。
(四)受理來京投資企業為其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第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符合《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市科委京科信發〔2001〕167號)有關規定的,應按照《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申請專項獎勵,不再享受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購房專項獎勵。
第十一條 來京投資企業為其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購房專項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申報表》;
(二)市經委出具的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認定證明;
(三)稅務部門出具的購房人上一年度在京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審核用)和復印件;
(四)個人第一次在京購房的發票、房產權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二條 初審單位在接到申請單位報送的《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專項獎勵申報表》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研和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經委審批,市經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三條 初審單位應建立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帳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復核審查。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要據實提供上報材料,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追回支持、獎勵的資金,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每年8月份,市經委向市財政局提出來京投資企業購買經營辦公用房財政專項支持資金和來京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專項獎勵資金預算方案。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市經委預算。自次年市人代會批準財政預算之日起一個月內,市財政下達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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