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辦公樓的門窗、墻體進行維修,發生支出是否要增加房產原值
【問題】
大風過后,公司對價值4000萬元的辦公樓的門窗、墻體進行維修,發生支出300萬元,是否要增加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準則》應用指南“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發生的墻體的修繕,是恢復房產使用功能的,沒有對應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而根據財稅【2008】152號明確“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所以,辦公樓墻體的維修支出會計上確認為當期費用,不需要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二條規定,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所以,納稅人對門、窗的更換也不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繳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