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扣除的舊房土地價款是按評估價格扣除嗎
【問題】
轉讓舊房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是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扣除的,允許扣除的舊房土地價款也是按評估價格扣除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舊房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舊房土地價款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扣除,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