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地為發包方提供施工服務,可以直接開發票給發包方嗎
【問題】
總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后,在施工地成立分公司為發包方提供施工服務,分公司執行后可以直接開發票給發包方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公告2017年第11號“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所以,總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后,在施工地成立分公司,授權分公司為發包方提供施工服務,且由分公司與發包方直接結算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