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分公司開具的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房地產企業與施工企業的總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后,總公司與其分公司和房地產企業簽訂三方協議約定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并開具發票和收款,我公司取得分公司開具的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取得施工企業分公司開具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